西门子股份公司诉新昌县西门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绍兴市邦代电器有限公司及吴某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由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建鸽律师代理。案件最终入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浙江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件”。本案首次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司法层次分析法”确定知识产权法定赔偿数额,并明确股东利用公司实施侵权、存在财产混同时应承担连带责任,对商标侵权赔偿认定及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案例标签:
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司法层次分析法|公司人格否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件名称:
西门子股份公司与新昌县西门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绍兴市邦代电器有限公司、吴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15)浙绍知初字第972号
二审案号:
(2016)浙民终699号
入选荣誉:
2016年度浙江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件
承办律师:
孙建鸽律师
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西门子股份公司的“西门子”“SIEMENS”品牌经过百余年持续经营,在中国市场具有极高知名度,其注册商标曾被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4年,新昌县西门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成立。经查明,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使用“西门子”作为企业字号,并大量使用“SIEMIVES”标识生产、销售油烟机等家电产品。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某注册并使用域名“www.siemives.com”,并将相关标识广泛用于产品包装、宣传资料及网络推广。
案件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在绍兴市邦代电器有限公司查获涉案产品。相关证据显示,被诉产品标注有“新昌县西门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WWW.SIEMIVES.COM”等信息。媒体报道及市场反馈表明,已有消费者误认为涉案产品与西门子股份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市场混淆已经实际发生。
此外,法院查明吴某某长期使用个人账户作为公司经营账户,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严重混同,公司已事实上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西门子股份公司委托孙建鸽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SIEMIVES”与“SIEMENS”在文字构成、呼叫方式及整体视觉效果上高度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西门子”字号,明显攀附西门子品牌长期积累的市场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吴某某长期将个人账户作为公司经营账户使用,公司与个人财产严重混同,公司被用于实施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支持了西门子公司的主要诉讼请求。
孙建鸽律师认为:本案最大的意义在于首次将“司法层次分析法”运用于知识产权法定赔偿数额认定,因此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评选为“2016年度浙江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件”。
浙江高院在入选理由中指出,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应综合考虑权利主体、权利客体、侵权主体及侵权行为等因素,通过层级分析合理确定法定赔偿金额,从而增强裁判结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预期性。
同时,本案进一步明确:对于利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规避侵权责任的行为,如果存在财产混同、人格混同或将公司作为侵权工具等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判令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该裁判规则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以及公司治理实践均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企业名称虽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但并不意味着当然合法。使用与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字号,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即使已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在商标尚未核准注册之前,申请人仍应避免侵犯他人在先商标权。
抢注、使用与知名品牌近似的域名,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应当谨慎评估法律风险。
当公司被作为侵权工具使用,或者存在财产混同、人格混同等情形时,股东可能突破有限责任保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商标、字号、域名、版权等商业标识应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建立持续监测和风险预警机制。
作为本案承办律师,孙建鸽律师围绕商标近似认定、企业字号侵权、域名抢注以及公司人格否认等核心法律问题进行了系统举证和论证。
案件最终入选浙江法院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不仅体现了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导向,也反映出本案在法定赔偿认定和侵权责任承担规则方面的重要创新价值。
截至目前,本案仍被广泛作为知识产权法定赔偿认定及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重要参考案例。
本案入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16年度浙江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件》。
相关公开资料包括: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公告;https://www.zjsfgkw.gov.cn/art/2017/4/19/art_111_2504.html
《中国知识产权报》专题报道《市场惊现SIEMIVES“攀亲”SIEMENS?》;
北大法宝案例库、 裁判文书网公开判决 、 威科先行案例库
(2015)浙绍知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书;
(2016)浙民终699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拥有华东政法大学及北京大学、香港大学复合商科和法律教育背景,长期专注于知识产权、公司法及争议解决领域,拥有二十余年法律实务经验。
累计承办民事、行政及刑事案件1500余件,业务涵盖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公司治理及重大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
代理案件曾入选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中国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全国十佳知识产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以及江苏、上海、浙江、山东、福建、河北、河南等地法院年度典型案例。核心案例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典型案例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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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微信:13636430128
邮箱:jiange.sun@kaizhenglaw.com
孙建鸽律师:即使完成工商登记,如果足以使公众误认为与知名品牌存在关联关系,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孙建鸽律师:可以使用,但如果侵犯他人在先商标权,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孙建鸽律师:如果域名与知名品牌高度近似,并具有攀附商誉意图,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孙建鸽律师:一般情况下公司独立承担责任,但存在财产混同、人格混同等情形时,股东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孙建鸽律师:建议及时固定证据,并通过行政投诉、民事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权。
--- 孙建鸽律师代理西门子商标侵权案入选 2023 年度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