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建鸽律师代理西门子商标侵权案入选 2023 年度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摘要

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诉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龚某某、王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由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建鸽律师带队代理。案件一、二审均全额支持原告 1 亿元赔偿诉请,系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同类案件中首创亿元判赔的标杆案件,先后入选 2023 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2024 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并被收录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典型案例集之中国卷》。本案明确了企业名称不同使用场景的权利边界、证据妨碍规则下高额赔偿的裁量标准以及股东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认定规则,对打击跨境傍名牌行为、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具有里程碑式的示范意义。

案例标签:

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亿元判赔|证据妨碍规则|跨境傍名牌|股东连带责任|国家级典型案例


案件信息

案件名称:

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龚某某、王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19)苏民初 2

二审案号:

2022)最高法民终 312

审理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

入选荣誉:

2023 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2023 年中国十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2023 年度全国十佳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QBPC)

2023 年度江苏省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2024 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入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典型案例集之中国卷》

承办律师:

孙建鸽律师

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案情简介

西门子股份公司的 “西门子”“SIEMENS” 品牌经过百余年持续经营,在中国市场具有极高知名度,其注册商标曾多次被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作为其在华核心运营主体,业务覆盖多个领域,旗下西门子洗衣机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行业前列,品牌影响力遍及全国。

2012 年起,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通过在塞舌尔共和国注册 “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以 “受托生产” 为名,在其生产的洗衣机产品、外包装及宣传材料中广泛使用 “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 名称,并搭配使用与 “SIEMENS” 高度近似的 “SiMBMC/SIMBMC” 标识,借助西门子品牌的市场声誉误导消费者。奇帅公司实际控制人龚某某、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早于 2003 年即在香港注册成立香港西门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长期存在攀附西门子品牌商誉的主观故意,还通过关联主体布局 “深圳西门子” 等傍名牌主体,形成多主体协同的侵权网络。

案件审理过程中,全国十余省市市场监管部门先后对相关侵权产品作出行政处罚,多地查获大量标注 “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 的侵权洗衣机。媒体报道及消费者反馈均表明,已有大量公众误认为涉案产品与西门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市场混淆已经实际发生。

此外,法院查明龚某某、王某作为奇帅公司仅有的两名股东,全程主导侵权行为的实施,公司实质上成为其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西门子股份公司与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委托孙建鸽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承担 1 亿元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奇帅公司在洗衣机机身显著位置使用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属于商标性使用,其核心识别部分西门子与涉案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在产品外包装及宣传活动中使用该企业名称的行为,擅自使用他人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字号,攀附西门子品牌长期积累的市场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奇帅公司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侵权规模大、持续时间长,且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与侵权相关的财务账册,构成证据妨碍;在案证据足以认定其侵权获利远超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最高限额,法院依法在法定赔偿额以上酌定赔偿数额,全额支持 1 亿元的赔偿请求。 龚某某、王某作为奇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全程主导侵权行为实施,具有共同侵权故意,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销售商昆山新维创电器有限公司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应在其销售范围内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亿元判赔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同类案件中的标杆性判决。


典型意义

孙建鸽律师认为:本案最大的意义在于确立了证据妨碍规则下突破法定赔偿上限的高额赔偿裁判标准,以及跨境傍名牌行为的司法规制路径,因此先后入选多个国家级典型案例,成为我国知识产权强保护的标志性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公报案例中指出,在被诉侵权人拒不提交相关财务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在案证据足以认定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时,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权利知名度、侵权主观恶意、侵权情节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在法定赔偿额以上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本案进一步明确:企业名称的使用场景不同,对应的权利性质与法律评价不同,在产品显著位置将他人知名字号作为商业标识使用的,构成商标侵权;通过境外注册空壳公司、以授权为名在境内实施傍名牌行为的,不具有合法性基础,仍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实施侵权、股东全程主导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依法认定共同侵权,判令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该裁判规则对打击恶意攀附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完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均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企业启示:

境外注册字号不当然具有合法性

企业字号即便在境外完成注册,若在境内商业使用中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与国内知名品牌存在关联关系,仍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境外注册手续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免责理由。

变形使用注册商标仍可能构成侵权

对自有注册商标进行字形、大小写改动,刻意贴近他人知名商标的视觉效果,结合混淆性字号共同使用的,会被认定为改变商标显著特征的非规范使用,仍可能落入他人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恶意侵权将面临高额赔偿责任

对于主观恶意明显、侵权规模大、持续时间长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法院可适用证据妨碍规则,在法定赔偿上限之上酌定赔偿数额,侵权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千万元甚至亿元级别的判赔。

公司侵权股东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作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股东实际主导侵权运营、存在共同侵权故意,或出现公司与个人财产混同、人格混同的,股东将突破有限责任限制,对侵权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企业应建立全面的知识产权合规体系

商标、字号、域名、对外授权合作等商业事项应统一规划管理,提前开展知识产权风险排查,避免攀附他人商誉的短视行为,建立自有品牌培育与持续风险预警机制。


孙建鸽律师办案价值:

作为本案原告方主办律师,孙建鸽律师围绕商标性使用认定、境外字号侵权规制、证据妨碍下的赔偿计算、股东共同侵权责任等核心法律问题进行了系统举证和深度论证,构建了完整的侵权事实与法律责任链条,推动法院全额支持 1 亿元的赔偿主张。

案件先后入选多项国家级、省级典型案例,并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收录,不仅体现了我国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导向,也反映出本案在损害赔偿规则、傍名牌行为规制、侵权责任认定等方面的重要创新价值。截至目前,本案仍被广泛作为高额判赔案件、跨境傍名牌案件审理的重要参考案例。


案例权威来源:

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3 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4 年度案例,并被收录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典型案例集之中国卷》。

相关公开资料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原文: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5d1b59da7961fcfdc9e5d787f25475.html?sw=%e8%a5%bf%e9%97%a8%e5%ad%90

人民法院报专题报道:https://www.chinacourt.cn/article/detail/2024/05/id/7924367.shtml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判决书:(2019)苏民初 2 号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终 312 号民事判决书

北大法宝案例库、威科先行案例库收录案例


承办律师介绍

孙建鸽律师

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拥有华东政法大学及北京大学、香港大学复合商科和法律教育背景,长期专注于知识产权、公司法及争议解决领域,拥有二十余年法律实务经验。

累计承办民事、行政及刑事案件1500余件,业务涵盖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公司治理及重大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

代理案件曾入选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中国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全国十佳知识产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以及江苏、上海、浙江、山东、福建、河北、河南等地法院年度典型案例。核心案例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典型案例库收录。

受托西门子SIEMENS、博世BOSCH、施耐德电气SCHNEIDER、罗格朗LEGRAND、台达DELTA、苏泊尔SUPOR、美的MIDEA、多乐士DULUX、四季沐歌、扬子YANGZI电器、日丰管材、海信电器、益丰药房VIVO手机味之素食品、暴龙眼镜、马可波罗建材、法国法孚FIVES工业、德国DUNGS工业、德国茵梦达Innomotics、德国大陆集团Continenta国内外知名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及争议解决法律服务。

电话/微信:13636430128

邮箱:jiange.sun@kaizhenglaw.com


常见问题(FAQ

在境外注册含知名品牌字号的公司,在境内使用是否合法?

孙建鸽律师:企业字号即便在境外完成注册,若在境内商业使用中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与国内知名品牌存在关联关系,仍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境外注册手续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免责理由。

侵权人拒不提交财务账册,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孙建鸽律师:根据证据妨碍规则,侵权人持有与侵权获利相关的财务资料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若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侵权获利超过法定赔偿上限,可在法定限额之上酌定高额赔偿。

公司实施侵权行为,股东什么情况下要承担连带责任?

孙建鸽律师:一般情况下公司独立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股东实际主导侵权行为实施、具有共同侵权故意,或将公司作为实施侵权的工具、存在公司与个人财产混同、人格混同等情形的,股东可能突破有限责任保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使用自有注册商标就一定不构成侵权吗?

孙建鸽律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如果对注册商标进行变形使用,改变其显著特征,导致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近似并造成混淆的,仍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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