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互联网法院建设,进一步发挥互联网法院司法便民利民、公正高效便捷解纷、强化网络空间依法治理、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功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10月1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25〕14号,以下简称《规定》),对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作出调整完善。《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背景
2018年《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8年规定》)适应互联网法院初期探索在线审理机制的需求,但随着发展,调整势在必行。一是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落实“加快构建数字经济发展体制机制”“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部署,需将数据权益、人工智能、算法治理等新型领域案件纳入管辖,为数字经济与网络治理提供裁判规则。二是响应党中央对互联网法院功能定位升级要求,其前期已实现在线审理机制与诉讼规则探索目标,需从“审理机制创新”转向“治网裁判规则输出”,而原规定侧重简单网络案件,需聚焦新型、前沿、复杂案件。三是回应群众需求,数字经济下数据、算法等新纠纷涌现,群众不仅需高效在线诉讼,更期待互联网法院输出专业裁判规则,明确权利边界。此外,《人民法院第五个、六个五年改革纲要》均将“完善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列为重点,结合互联网法院已积累的200余件典型案例、“懂法律懂网络”的专业队伍等基础,为调整奠定条件。
二、重点内容
此次调整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第一,新增四类网络案件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在《2018年规定》基础上,《规定》将 “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纳入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规定》施行后,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市辖区内应由基层法院审理的上述案件将分别由三家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
第二,将部分案件调整出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规定》删除了《2018年规定》中由互联网法院管辖的“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以及网络侵害名誉权、一般人格权、财产权等传统网络侵权纠纷。《规定》施行后,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市辖区内上述案件将按照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等标准,由相关基层法院受理。
第三,保留四类案件继续由互联网法院管辖。《规定》延续《2018年规定》,明确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法院审理的四类案件,继续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具体包括:“网络域名权属、侵权、合同纠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签订、履行行为均在网络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检察机关提起的网络公益诉讼案件”。
第四,相应调整互联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范围。结合民事案件的管辖调整,《规定》同步调整互联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范围。行政案件方面,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应当由基层法院受理的涉及网络数据监管、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网络交易管理、网络信息服务管理等行政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方面,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应当由基层法院受理的网络数据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纠纷、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网络域名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三、主要影响
对当事人而言,管辖调整后,北京、杭州、广州三地基层法院审理的四类新型案件(网络数据、个人信息、虚拟财产、网络不正当竞争)由互联网法院管辖,原部分简单案件回归基层法院,但当事人仍可享受全流程在线诉讼,且法院会优化指引,提升体验。对全国审判工作,互联网法院依托数字经济高地优势,率先回应前沿法律问题,输出典型案例,通过“全国法院一张网”辐射规则,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对网络空间与数字经济,其能强化新型权益保护,明确数据权利边界,规制流量劫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治理算法问题,还拓展涉外案件管辖,助力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为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与新质生产力培育提供司法保障。
附全文:
法释〔2025〕1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2025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7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互联网法院建设,优化完善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进一步发挥互联网法院司法便民利民、公正高效便捷解纷、强化网络空间依法治理、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功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二)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
(三)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四)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五)网络域名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六)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产生的纠纷;
(七)签订、履行行为均在网络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八)因行政机关作出网络数据监管、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网络交易管理、网络信息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产生的行政纠纷;
(九)检察机关提起的网络公益诉讼案件。
符合前款规定的涉外民事案件以及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案件,由互联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相关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互联网法院管辖其他特定类型的网络民事、行政案件。
第二条 对于本规定第一条确定的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互联网法院管辖。
当事人之间采取格式条款形式约定案件由互联网法院管辖的,应当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对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互联网法院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所在地设有多个中级人民法院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案件属于专门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由相应的专门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