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外挂代练被判不正当竞争,米哈游获赔300万,游戏行业迎来哪些司法信号?

图片


一、案件简述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外挂代练案”,是游戏行业不正当竞争规制的标志性案件。原告上海米哈游影铁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原神》在中国大陆的运营与维权主体,发现被告邹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电商平台经营“雨某代练工作室”,以“原神代肝代练”为名提供外挂代练服务。该工作室相关商品链接总销量超760万单,销售额达700余万元,其通过技术手段绕过正常游戏机制,短期内提升用户账号等级与地图探索进度,严重破坏游戏公平性。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米哈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并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致歉声明。


二、使用外挂提供代练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标准


图片


1明确原告享有的合法竞争利益受法律保护。

         涉案游戏《原神》由原告关联公司开发运营,具备较高市场价值与用户基础。原告基于合法授权获得该游戏的运营权益后,持续投入大量人力(如运营团队、客服人员)、物力(服务器搭建与维护)及技术资源(反作弊系统研发、游戏体验优化),通过提升画面质量、更新剧情内容、平衡角色机制等方式吸引并留存用户,最终形成稳定的经济收益(如内购收入、流量变现)、市场份额及行业竞争优势。此种通过正当经营积累的权益,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理应纳入法律保护范畴。


2、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其他经营者” 的认定核心在于是否存在 “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优势” 的可能性,而非局限于传统同业竞争。本案中,被告通过电商店铺销售外挂代练服务,用户以低价购买后,无需通过原告搭建的游戏平台完成公平探索(如地图解锁、神像升级),直接绕过原告设计的游戏进程与付费机制(如体力道具购买、进度加速服务)。这种行为实质是将原告的用户群体与经营成果作为自身盈利基础,争夺本应属于原告的用户流量与交易机会,故双方在特定互联网游戏领域的竞争关系成立。


3、判定被诉行为的反竞争性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妨碍他人网络服务正常运行。被告虽辩称其提供的是“人工代练”,但既未提供充分证据(如代练人员工作记录、操作日志),且其服务达成的升级速度、地图探索效率远超正常人工操作水平,法院对该抗辩不予采信。被告通过技术手段(外挂程序)帮助用户快速获取游戏成果,不仅使原告设计的游戏进程失去意义,导致原告预期的付费收益与用户活跃度减损,还因外挂程序对游戏数据的异常修改,增加服务器负载、引发数据紊乱,威胁服务器安全性与稳定性,同时破坏游戏内“付出即有回报”的公平生态,挫伤合规玩家积极性,进一步削弱原告的服务质量与市场信任符合该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其他妨碍网络服务正常运行”的情形,具有明显不正当性。


三、是否需要入刑


图片


         当前外挂代练主要通过民事追责规制,但仍需探讨刑事介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从必要性看,民事赔偿的“补偿性”难以遏制规模化黑产例如本案被告销售额达700万元,300万元赔偿不足以抵消其违法所得,且全链条外挂黑产(制售外挂、组织代练)仍屡禁不止。此外,外挂行为不仅侵害企业权益,还可能威胁网络安全(如窃取用户信息),法益侵害已超出民事范畴,需刑事处罚的“威慑性”形成震慑,构建“民事补偿+刑事惩罚”的治理闭环。从可行性看,现有刑法已提供依据:《刑法》第285条“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可规制外挂制售与使用,如江西王某合制售AI外挂案;若外挂导致服务器崩溃,还可适用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仍存在待解决实践困境:一是罪名适用分歧(如是否适用侵犯著作权罪),需明确“技术措施”的法律定义;二是证据难题(技术性证据认定、违法所得计算),需加强司法鉴定与司法协作;三是量刑标准统一,需明确“情节严重”的量化指标(如违法所得、用户流失数)。


结语

         长宁法院的“外挂代练案”首次从司法层面明确外挂代练的不正当竞争属性,为游戏行业合规发展提供标杆。但规制外挂代练需多维度发力:司法机关需统一裁判标准,明晰反竞争性认定与刑事罪名适用;游戏企业应加强技术监测,完善维权流程;立法层面可进一步细化网络不正当竞争与刑事规制的衔接。从而守护游戏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保障玩家权益与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业领域 | 专业人员 | 凯正研究 | 新闻中心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21 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沪ICP备1700306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