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通知,对于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本文将从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新旧规定衔接三个维度进行解读。
一、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
除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外,商标侵权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具体规则包括:
(1)一般案件:不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垄断纠纷或技术类专利关联的商标侵权案件,均由基层法院受理。
(2)标的额限制:北京市、上海市的基层法院不受标的额限制;其他地区的基层法院管辖标的额上限由各高院报最高院批准,例如广东省部分基层法院可管辖500万元以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商标侵权案件仍由中院管辖:
(1)涉驰名商标认定案件:无论标的额大小,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行政案件均由中院或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2)重大案件: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超过各地区限制。
(3)行政案件:涉及商标行政行为(如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的行政诉讼仍由中院管辖。
二、地域管辖
1、特殊地域管辖
商标侵权案件以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原则。侵权行为地包括:
(1)侵权行为实施地:如侵权商品的生产地、销售地、仓储地,或商标标识的印制地。
(2)侵权结果发生地:如被侵权人住所地、侵权商品的消费地,但需注意网络购物收货地一般不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3)电商平台管辖特殊规则:网络销售侵权商品的,平台服务器所在地、商家住所地或商品发货地法院可管辖。
2、协议管辖
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3、集中管辖
部分基层法院经最高院批准,跨区域集中管辖特定案件。例如: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东城区、通州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区的商标侵权案件。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玄武区、栖霞区的商标侵权案件。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金平区、潮阳区、潮南区的商标侵权案件。
三、新旧规定的衔接
2025年10月1日后受理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严格适用《通知》的规定。2025年10月1日前已受理的案件,无论审理进度如何,均按原管辖规则继续审理。
《通知》的实施标志着知识产权案件管辖体系的进一步优化。当事人在选择管辖法院时,需综合考量案件类型、标的额、地域连接点及新旧规则的适用,必要时借助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诉讼策略的有效性。法院在审理中则需严格遵循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规则,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精细化与专业化。
法〔2025〕16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对具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管辖区域作了调整。现予以印发,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法〔2022〕109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仍按照原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