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虚拟货币市场的发展,泰达币(USDT)因锚定美元的稳定属性,逐渐成为跨境资金流转的“灰色媒介”。实践中,以泰达币为工具的兑换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需结合行为本质、法律规定及司法裁判逻辑综合判断。本文结合三起典型案例,分析泰达币兑换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核心条件与认定规则。
一、法律适用基础
判断泰达币兑换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核心依据是“非法买卖外汇”的相关法律规范。我国实行外汇管制制度,外汇交易需通过国家指定场所进行,任何绕开监管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若情节严重,均可能触发非法经营罪的适用。1、核心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四条明确,“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非法买卖外汇解释》)进一步细化,将“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规制范围。
2、入罪与量刑标准:《非法买卖外汇解释》区分“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非法经营数额5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为“情节严重”,对应“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非法经营数额25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对应“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三起典型案例中泰达币兑换的行为定性与裁判逻辑
三起案例虽均以泰达币为兑换媒介,但行为链条、参与角色存在差异,却共同指向“变相买卖外汇”的本质。
1、颜某康案:协助境外人员“奈拉-泰达币-人民币”兑换【(2024)苏0925刑初79号】
2020年9月至2021年4月,颜某康、林某城、谢某威与尼日利亚人A合谋,以泰达币规避外汇监管:A用尼日利亚法定货币奈拉购买泰达币后,转至三人控制的虚拟货币交易所账户;三人按市场行情降价1-2分出售泰达币,将变现的人民币转至A指定的境内银行账户。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认定,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裁判核心逻辑在于:其一,行为本质是“变相买卖外汇”——通过“奈拉-泰达币-人民币”的链条,实质帮助A实现外币向人民币的转换,完全绕开国家外汇指定交易场所与监管流程;其二,主观明知非法性——三人与A合谋的初衷是“降低银行或外汇公司的换汇费用”,明确知晓行为规避了外汇监管;其三,数额达标——总非法经营额超2900万元,符合“情节特别严重”标准。最终,颜某康、林某城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谢某威因参与数额较少(838万元,情节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
2、万某园案:跨境“人民币/泰达币-美元”兑换【(2023)川11刑初24号】
2020年至2021年,万某园负责联系需兑换美元的客户,通过陈某文对接黄某圆搭建兑换链条:客户将人民币或用人民币购买的泰达币转至黄某圆提供的账户;黄某圆通过控制的两家香港公司账户,向客户指定的境外账户划转美元,并提供汇款凭证(水单);客户收到美元后,将对应人民币转至万某园账户。经核算,该案非法经营额达2.34亿元,万某园还涉及其他犯罪。
该案由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审理,法院裁判要点在于:其一,泰达币在此案中是“跨境资金转换的工具”——无论是人民币直接划转,还是通过泰达币间接转换,最终均实现“人民币-美元”的跨境汇兑,属于“变相买卖外汇”;其二,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涉案资金规模巨大,且通过香港账户与虚拟货币账户规避跨境资金监管,破坏国家外汇管理体系。此案明确,即使泰达币仅作为兑换链条的“可选媒介”,只要实质服务于非法外汇交易,仍可构成非法经营罪。
3、郭某钊案:平台化泰达币汇兑与罪名区分【(2022)沪02刑终594号】
2018年1月至2021年9月,郭某钊等人搭建“TW711平台”“火速平台”,以泰达币为核心提供标准化汇兑服务:客户向平台指定的境外账户支付外币;平台用外币在境外购买泰达币后,由范某玭通过非法渠道卖出泰达币,变现为人民币;平台按约定汇率,将人民币转至客户指定的境内第三方支付账户,总非法经营额2.2亿元。期间,詹某祥、梁某钻向范某玭提供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账户及人民币银行账户,但对“非法买卖外汇”的具体犯罪性质无明确认知,仅通过出借账户获利。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核心在于“区分不同角色的罪名适用”:其一,郭某钊、范某玭构成非法经营罪——郭某钊搭建专门汇兑平台,范某玭负责核心的泰达币买卖环节,二人明知平台服务于非法外汇交易,且直接参与“外币-泰达币-人民币”的核心转换流程,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其二,詹某祥、梁某钻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二人仅提供账户支持,对“非法买卖外汇”的具体犯罪无明确认知,仅具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概括故意,未参与核心汇兑环节,故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共犯。此案明确,泰达币兑换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需结合“是否参与非法外汇交易核心环节”“是否明知具体犯罪性质”综合判断,避免罪名适用的“一刀切”。
三、泰达币兑换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核心认定标准
从三起案例可提炼出泰达币兑换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认定规则:
1、行为本质:属于“变相买卖外汇”
无论兑换链条是“外币-泰达币-人民币”还是“人民币-泰达币-外币”,核心判断标准是“是否绕开国家外汇指定交易场所,实质实现法定货币的跨境或跨币种转换”。三起案例中,泰达币均未用于正常虚拟货币交易,而是作为“中间载体”规避外汇监管,本质是非法外汇交易,符合《非法买卖外汇解释》中“变相买卖外汇”的定义。
2、主观方面:具备“非法买卖外汇的明知”
行为人需明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规定,且目的是服务于非法外汇交易。颜某康案的“合谋绕开监管”、郭某钊案的“搭建专门汇兑平台”、万某园案的“长期对接跨境换汇客户”,均直接体现主观明知;若仅提供账户、技术支持,对具体犯罪无明确认知(如詹某祥、梁某钻),则不具备非法经营罪的主观要件。
3、情节标准:达到“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
需满足《非法买卖外汇解释》的数额门槛:非法经营数额5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或非法经营数额25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