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典型案例|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西门子获超亿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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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网

       最高人民法院就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诉宁波奇某公司、龚某某、王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2022)最高法民终312号终审判决,依法驳回奇某公司等全部上诉请求,维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奇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亿元及合理开支163000元”的判决结果。


一、基本案情

        原告西门子公司及西门子中国公司,拥有“西门子”“SIEMENS” 高知名度商标及企业字号。被告奇某公司自2013年起,生产销售标注“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名称及“SIMBMC”“SiMBMC”标识的洗衣机,通过全国1500余家经销商、5.8万个终端网点销售,覆盖多省市,侵权持续至2018年。“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系境外空壳公司,实际由奇某公司负责生产、3C认证及售后;奇某公司股东龚某某、王某曾设立香港西门子公司,还通过关联公司申请相关知名标识,主观攀附意图明显。一审法院判奇某公司、龚某某、王某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亿元及合理开支163000元,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最高院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二、裁判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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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确定赔偿额,明确了有证据证明侵权获利高于法定最高赔偿额的认定及酌定考虑因素。当现有证据虽难以精确计算侵权人获利及权利人实际损失,但足以认定侵权人因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获利益明显超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最高限额(2019年修正后为500万元)时,人民法院可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确定赔偿额。确定赔偿额时,需综合考量被侵权人企业名称或品牌的高知名度、侵权人主观恶意(如恶意攀附商誉)、侵权规模大、持续时间长、侵权产品利润率,以及权利人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若被诉侵权人拒不提交与侵权相关的财务资料,法院可参照适用证据妨碍制度,将权利人的主张及提供的证据(如媒体报道的销售总额)作为依据,合理确定侵权产品销售额占比,进而核算赔偿额。


三、典型意义

此案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具有深远意义:

      一是破解“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难题。1亿元赔偿额创家电行业商标侵权赔偿新高,相较以往同类案件平均数百万元的赔偿标准,显著提升侵权代价,向市场释放“侵权必严惩”的强烈信号。

      二是助力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实施以来的典型案例,此案依法保护外资企业在华知识产权,彰显我国“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决心,有助于提升外资企业在华投资信心,为构建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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