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黑箱 vs 法律空白:“无人驾驶” 交通事故谁来担责?

       近年来,自动驾驶技术加速落地,无人驾驶出租车、物流车等在多地开展试点,为出行与运输带来便利的同时,交通事故引发的法律责任认定难题也日益凸显。现行法律体系多基于“有人驾驶”场景构建,面对无人驾驶的技术特性与多元主体,责任界定常陷入“主体模糊、归责困难”的困境。深入剖析无人驾驶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逻辑,既是保障公众权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产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支撑。


一、核心困境

       无人驾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杂性,源于法律框架的滞后性与技术的不确定性。一方面,现行法律存在明显局限。我国处理交通事故的核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驾驶员过错”为归责核心,但无人驾驶汽车无传统意义上的驾驶员,“谁是责任主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均缺乏明确规定。例如传统事故中驾驶员需承担观察路况、及时制动等义务,而L4级以上无人驾驶中,车辆控制权完全交由系统,现行法律难以直接套用。另一方面,技术因素加剧认定难度。无人驾驶依赖传感器、算法、数据协同工作,事故成因可能涉及传感器失灵、算法决策错误、地图数据偏差等多重技术问题,且部分系统如“端到端”自动驾驶的决策逻辑呈“黑箱”状态,难以追溯故障源头。


二、自动驾驶等级与责任认定的关联逻辑

依据《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的 L0-L5 分级,人机交互程度不同,责任划分差异显著,这也是地方立法的重要参考依据:


L0-L2级为辅助驾驶,驾驶员是责任核心。此阶段车辆仅提供自适应巡航、自动紧急制动等辅助功能,控制权仍在驾驶员手中,事故认定与传统车辆一致。例如驾驶员使用L2级功能时未及时减速追尾,需承担全部责任,除非能证明是辅助系统故障(如自动制动失效)。


L3级为有条件自动驾驶,属责任“分水岭”。特定场景下车辆可自主决策,但驾驶员需随时接管。若事故发生时系统未及时发出接管请求(如未识别突发障碍物),制造商需担责;若驾驶员未关注路况、未及时接管,則驾驶员为主责。《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明确,L3级汽车违法的,处罚驾驶人,体现了“人机共担”的逻辑。


L4-L5级为高度/完全自动驾驶,企业承担主要责任。此阶段车辆无需驾驶员干预,控制权完全交由系统,责任主体转向车辆所属企业、制造商。《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指出,无驾驶人车辆事故需由所属企业先行赔偿,再向系统开发者、制造商追偿;《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也明确,L5级无驾驶人事故由所有人、管理人担责,产品缺陷引发的事故可向生产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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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人驾驶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界定

结合《民法典》《产品质量法》及地方立法,无人驾驶事故的责任主体呈现多元特征,需根据具体场景区分认定:


1、车辆所有人与管理人。依据《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规定,自动驾驶功能激活时若事故属车辆一方责任,由所有人或管理人先行赔偿。这是因为其对车辆享有支配权,负有定期维护、软件更新等义务,若因未履行义务(如未及时修复传感器故障)导致事故,需承担直接责任,赔偿后可向生产者追偿。《民法典》第1209条也明确,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需承担相应责任。


2、汽车制造商与系统开发者。根据《产品质量法》,若事故源于车辆缺陷(如算法设计漏洞、硬件故障),制造商需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因软件漏洞导致突发误制动,制造商需对事故后果负责。实践中,虽有观点质疑“自动驾驶汽车是否属法定产品”,但主流观点认为,其经加工制作并用于应用,仍属产品范畴,制造商需对技术安全性负责。


3、数据提供者。无人驾驶高度依赖地图、交通信息数据,若数据不准确(如误标禁行路段)导致车辆决策错误,数据提供者需承担过错责任。例如地图数据未更新施工路段,致使无人驾驶车驶入碰撞,数据提供者需对事故承担相应责任,这一主体在多地智能网联汽车条例中已被纳入责任追溯范围。


4、驾驶人与乘客。L3级自动驾驶中,驾驶员需随时准备接管,未响应系统接管请求导致事故的,需承担责任。乘客一般无需担责,但故意干扰控制系统(如破坏传感器)引发事故的,需承担过错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无人驾驶事故认定仍需以“过错原则”为基础,再结合车辆技术状态综合判断。实践中的案例明晰了该思路。2023年深圳无人驾驶公交事故中,私家车违规变道是主因,私家车驾驶员担责,但公交所属企业需提供技术检测报告以证明系统无故障。2024年武汉“萝卜快跑”事故中,行人闯红灯引发碰撞,若车辆系统无故障,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行人担主责,“萝卜快跑”所属企业可能承担不超过10%的无过错责任。体现了“先按传统过错原则认定,再排查车辆技术责任”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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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责任认定的完善路径

       要破解责任认定难题,需从立法、监管、保险三方面协同发力。首先,加快统一全国性立法。目前地方条例存在差异,需出台全国性法律,明确不同等级自动驾驶的责任划分标准、技术鉴定流程,填补现行法律空白。其次,强化技术监管与数据保障。要求车辆配备事件数据记录仪(EDR),完整记录系统运行状态、操作指令等数据,为事故溯源提供依据;同时规范数据提供者的责任,建立地图数据、交通信息的实时更新与校验机制,避免数据错误引发事故。最后,完善专属保险制度。传统车险难以覆盖多元责任主体,需推出无人驾驶专项保险,将所有人、制造商、数据提供者纳入保障范围,实现“事故发生后快速赔付、责任明确后精准追偿”,既保障受害者权益,也降低企业风险。


结语

       无人驾驶技术的发展不应以牺牲安全为代价,清晰的责任认定体系是平衡技术创新与公共安全的基石。通过立法明确规则、技术强化溯源、保险分散风险,方能推动无人驾驶在法治轨道上稳步前行,为公众带来更安全、便捷的出行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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