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述
在本案中,法院对西门子股份公司作为商标被许可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评判主要依据以下标准:
1、权利来源合法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人可通过许可合同授权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为被许可人的使用权提供了法律基础。本案中,西门子商标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G683480A号“西门子”和第G637074A号“SIEMENS”商标的注册人,通过《授权书》许可西门子股份公司使用商标,符合《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2、授权范围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商标许可的三种类型(独占、排他、普通),并明确不同许可类型下被许可人的诉讼权利。本案中,《授权书》中明确赋予西门子股份公司“在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采取法律行动(包括民事诉讼)的权利”,符合《商标法司法解释》第四条关于“普通许可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起诉”的要求。
根据上述标准,法院认定,西门子股份公司作为被许可人,经西门子商标股份有限公司明确授权,有权针对案涉侵害“西门子”“SIEMENS”注册商标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二、律师说法
1、诉讼主体资格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直接利害关系”是指争议的权利义务直接影响该主体的民事权益。这种利害关系必须是直接的,而非间接的。原告与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体现为两种形态:一是原告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二是原告虽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但其依照法律规定,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涉及的民事权益享有管理权和支配权。
因此,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核心在于:商标权是权利基础,诉权由商标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享有。
2、商标侵权案件的诉讼主体类型
(1)注册商标权人
商标注册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当然具备诉讼资格。
商标权转让:在商标权转让的情形下,原则上受让人只能就受让后发生的侵权行为主张权利。如果受让人主张商标权受让之前的侵权行为,应当取得转让人的明确授权。
商标权移转:例如在公司合并的情形下,商标权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在公司分立的情形下,需根据分立协议确定权利归属,未明确的由分立后的公司共同起诉。商标权移转情形下的权利人可以就移转之前和之后的侵权行为主张权利。
商标权继承:继承人可凭继承证明(如公证文书、法院生效裁判)起诉。商标权继承情形下的权利人可以就继承之前和之后的侵权行为主张权利。
(2)未注册驰名商标权人
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驰名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即对于未经注册的商标,使用人只有证明该商标达到驰名的程度,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时,才有权提起诉讼。
(3)被许可人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通过许可合同授权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商标法司法解释》第三条、第四条明确了商标许可的三种类型(独占、排他、普通),具体案件中应当根据不同的许可类型判断被许可人是否有权提起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
诉讼代理人仅为当事人的程序代表,其权限来源于委托授权,与案件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不享有独立诉权。因此诉讼代理人不能以自己名义起诉,必须以委托人(商标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名义参与诉讼。
知识产权公司若仅受托维权而无实体权利,则与案件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不享有独立诉权,不能以自己名义起诉,必须以委托人(商标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名义参与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