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创业,谁来做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与义务

“欲戴其冠,必承其重”,要想坐稳公司第一把交椅,叱咤商业江湖,更要知晓其背后的责任与风险。

 

“合伙创业,谁来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身份有何益处和风险?”“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有何区别?”看似简单的问题,背后实则暗藏玄机,更是每个创业者在创业初期必须了解的关键知识点。那么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究实践中,何人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与义务?法定代表人如何避免风险?

 

一、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

法定代表人是一种法律概念,日常生活中大家普遍理解其为公司“老板”。《民法典》第61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例如我们所熟知的腾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马化腾,其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代表腾讯公司从事相关民事活动,管理公司日常事务。通常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二、法定代表人与公司股东有何区别?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从事相关民事活动,而公司股东享有收益,承担出资的义务,无法代表公司签署合同,管理日常事务等,除非该股东既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又是公司股东。另外,股东仅在未履行向公司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公司法》63条规定,如果是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当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时,其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法定代表人须承担哪些民事责任及风险?

1.代表公司进行民事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也就是说代表公司进行民事诉讼是法定代表人的法定责任与义务。

2.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得实施高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包括:①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②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③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④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⑤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⑥旅游、度假;⑦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⑧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⑨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3. 执行阶段,公司拒不提供财产情况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定代表人具有被罚款、拘留的风险

《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公司为被执行人的,为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法院可以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接受调查询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规定,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上述人员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5.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定代表人姓名须标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①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②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④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⑤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⑥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6.公司破产后,未经法院许可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董监高

《破产法》第15条的规定,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后,法定代表人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是否直接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不直接承担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公司可以对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内部追偿。《民法典》第62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五、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该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该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504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所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公司可以进行内部追偿

 

六、公司从事法律禁止行为,“挂名”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需要。实践中,公司实际控制人聘请他人做法定代表人,并承诺其不用参与实际经营即可获得高额报酬,并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该约定实则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由法律明确规定,双方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即便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也仍要承担公司经营不善所带来的法律责任和风险。例如,公司对外债务无法履行,公司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挂名法定代表人虽未参与任何公司经营活动,但法院同样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七、单位犯罪中,法定代表人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实行双罚制原则,既对单位判处罚金,也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如果法定代表人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等主要作用的人员,为该单位直接责任人,那么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依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假冒产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销售负责人等直接责任人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20条对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结语

 

由此看来,作为企业对外形象的法定代表人在享有“权威”的同时,更要面对更多地风险,而只有更好地了解风险,合规运营企业,才能在商业竞争中,为自己,为企业保驾护航。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业领域 | 专业人员 | 凯正研究 | 新闻中心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21 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沪ICP备1700306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