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孙建鸽主任代理案件入选河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

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海南西门子世纪电器有限公司、丁飞、唐山市路南洪涛家电经销处、浙江日普电气有限公司、慈溪飞龙特种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2民初554 

二审案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知民终184 

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上诉人(一审原告):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海南西门子世纪电器有限公司、丁飞、唐山市路南洪涛家电经销处、浙江日普电气有限公司、慈溪飞龙特种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172月,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女织寨分局对本案被告唐山市路南洪涛家电经销处经营地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多台标有西门子世纪海南西门子世纪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冷柜,其中在冷柜侧面位置进行了突出使用西门子世纪标识。经调查,该批冷柜是被告唐山市路南洪涛家电经销处于20171月从本案被告浙江日普电气有限公司采购,由本案被告海南西门子世纪电器有限公司授权被告浙江日普电气有限公司销售,浙江日普电气有限公司授权被告唐山市路南洪涛家电经销处为唐山指定经销商。被控侵权冷柜产品是由被告慈溪飞龙特种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向被告唐山市路南洪涛家电经销处发货。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被告侵犯其涉案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支出人民币62000元、赔礼道歉等。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原告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以西门子为字号从事商业活动,西门子和SIEMENS企业字号在中国具有较高的声誉及市场价值。同时,原告西门子股份公司是第G683480西门子商标、第G637074“SIEMENS”商标的所有权人,西门子“SIEMENS”商标在中国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并为公众所熟知。本案被告海南西门子世纪电器有限公司授权被告浙江日普电气有限公司销售 “SIIXMZ”品牌冷柜,被告浙江日普电气有限公司授权被告慈溪飞龙特种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加工生产“SIIXMZ”品牌冷柜,被告唐山市路南洪涛家电经销处于20171月从被告浙江日普电气有限公司采购“SIIXMZ”冷柜,由被告慈溪飞龙特种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向其发货。上述“SIIXMZ”品牌冷柜上,未经二原告许可授权,使用了西门子世纪字样,并标注被告海南西门子世纪电器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海南西门子世纪电器有限公司,容易使得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经构成对原告享有的第G683480西门子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丁飞作为相关电器行业的从业者,在与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未存在合法联系的情况下,以涉案商标西门子为企业字号进行注册成立海南西门子世纪电器有限公司,并在委托他人实际生产的涉案被诉侵权产品上突出使用该容易引人误解的企业名称,明显具有误导相关公众、混淆产品来源的主观恶意,且如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所言公司本身不存在主观意思能力,其故意侵权的主观意识必然来源于自然人,因此丁飞作为海南西门子世纪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实际参与了涉案侵权行为并从中获益,应由其与海南西门子世纪电器有限公司和本案其他侵权主体共同承担本案的民事侵权责任。综上,判决各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海南西门子世纪电器有限公司变更其含有西门子字样的企业字号、各被告共同赔偿50万(唐山市路南洪涛家电经销处承担5万)。 

 

【评析】

商标在市场竞争中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降低消费者的选择成本,使得消费者以最低的成本和最短的时间确定自己想要购买的产品,因此市场竞争中往往有不法企业希望通过搭便车、攀名牌等手段来混淆消费者的选择,以获取不法收益。本案便是这种不正当竞争典型之一,利用企业字号和商标之间的空白地带,以注册与商标近似的企业名称,千方百计混淆消费者视线,以达到消费者误认的目的。这种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涉及多个侵权主体,在被诉时互相推卸责任,企业维权的结果往往是只抓住了一个或几个空壳公司,不能彻底打击侵权行为。在本案审判中,法院根据案情依据当事人主张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对藏在侵权企业背后的构成共同侵权的法定代表人一并判决,提高了侵权成本,大大遏制了该类侵权行为的蔓延。 


(来源:石家庄中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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